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一部刑诉〔2020〕688号
被告人王红博王某甲,男,1991年8月9日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4307231991********,湖南省澧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红橡华园7栋2204房及住址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羿周某某,男,1981年4月6日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4309221981********,湖南省桃江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修山镇莲盆嘴村马迹坪二村民组湖南省桃江县**镇**村**组,住长沙市岳麓区麓谷明珠3栋3单元1409房长沙市岳麓区**栋**单元**房。2012年3月,因赌博被湖南省桃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航杨某某,男,1986年7月3日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4305211986********,湖南省隆回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滩头镇二居委会新建街298号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街**号,住长沙市岳麓区黄鹤小区一片13栋9单元601房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浪尹某某,男,1989年5月24日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4301021989********,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炬村四组及住址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先达韩某某,曾用名韩刘杨,男,1992年2月1日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4307231992********,湖南省澧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湖南省澧县吴东镇永丰乡9组及住址为湖南省澧县**镇**组。因犯赌博罪,2013年被湖南省临澧县人员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晓松郑某某,男,1993年1月28日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4307231993********,湖南省澧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湖南省澧县如东镇20组及住址为湖南省澧县**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庆徐某某,男,1995年10月7日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951007001X4309211995********,湖南省南县人,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翻身堤400号附648号湖南省南县**镇**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毅赵某某,男,1986年7月31日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60731003X4307231986********,湖南省澧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湖南省澧县孟家州巷178号及住址为湖南省澧县**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红博王某甲、周羿周某某、杨航杨某某、尹浪尹某某、郑晓松郑某某、韩先达韩某某、徐庆徐某某、赵毅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下旬至2020年6月11日期间,被告人王红博王某甲、周羿周某某、杨航杨某某、尹浪尹某某、韩先达韩某某、郑晓松郑某某、徐庆徐某某、赵毅赵某某等人先后在周羿周某某经营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78**号三楼的茶楼包厢内和该栋二楼的废弃饭店开设赌场,组织人员在赌场内进行“德州扑克”赌博,其中周弈某某提供场地、尹浪尹某某提供赌桌,杨航杨某某提供筹码并在赌场“卖保险”。郑晓松郑某某为赌场的收银员,负责兑换筹码;韩先达韩某某为记账员,负责记账;徐庆徐某某为荷官,负责发牌、抽水;赵毅赵某某为服务员,负责给赌客提供服务以及“望风”。赌场除每局抽取赌注5%的水钱外,还以“卖保险”的方式盈利。王红博王某甲、杨航杨某某、尹浪尹某某等人拉赌客来赌场赌博,每拉一个赌客参赌可以获得每小时50元的提成,自己上场也按该标准提成。王红博王某甲、周羿周某某、杨航杨某某、尹浪尹某某共同分成赌场“卖保险”的盈利。此外,周弈某某每天从赌场分得2000元水电、茶水等费用,如果其参与赌博则另外分得300元;杨航杨某某、尹浪尹某某每天还分得300元固定工资。郑晓松郑某某、韩先达韩某某、赵毅赵某某每天工资300-500元,徐庆徐某某每小时100元。赌场每天进行结算,盈利分配后剩余的则归王红博王某甲所有。赌场每天抽水约1万元,2020年6月10日当天抽水共计约13600元。
2020年6月11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该赌场抓获被告人王红博王某甲、周弈某某、杨航杨某某、尹浪尹某某、韩先达韩某某、郑晓松郑某某、徐庆徐某某、赵毅赵某某,抓获参赌人员罗伟罗某某、王力王某乙、李乐乐李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现场扣押赌资人民币4200元、“抽水账本”和“上分”账本各一本、筹码一箱、扑克牌两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物证;2.证人罗伟罗某某、王力王某乙、李乐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红博王某甲、周羿周某某、杨航杨某某、尹浪尹某某、郑晓松郑某某、韩先达韩某某、徐庆徐某某、赵毅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红博王某甲、周羿周某某、杨航杨某某、尹浪尹某某、韩先达韩某某、郑晓松郑某某、徐庆徐某某、赵毅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王红博王某甲、周羿周某某、杨航杨某某、尹浪尹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韩先达韩某某、郑晓松郑某某、徐庆徐某某、赵毅赵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韩先达韩某某有犯罪前科,被告人周弈有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八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红博王某甲、周弈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航杨某某、尹浪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韩先达韩某某、郑晓松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徐庆徐某某、赵毅赵某某达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历玉换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红博王某甲、周羿周某某、杨航杨某某、尹浪尹某某、郑晓松郑某某、韩先达韩某某、徐庆徐某某、赵毅赵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八份。
_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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