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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周某某等3人强迫劳动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平度市**街道**巷**村**号。2014年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5月2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8月12日。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因涉嫌强迫劳动罪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镇**楼村,现住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杭州路**号**号楼**单元***户。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因涉嫌强迫劳动罪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9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平度市**街道**村**号。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因涉嫌强迫劳动罪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涉嫌强迫劳动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在平度市**街道办事处福州路“****石材厂”内,以殴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董某某劳动约二十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合伙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劳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周某某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卫红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现均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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