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住微山县**街道**村。因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于2017年12月15日被微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违法行为,于2019年8月6日被鱼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鱼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曾用名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住鱼台县**镇**号。因吸食毒品违法行为,于2014年3月29日被鱼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殴打他人违法行为,于2015年7月1日被鱼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违法行为,于2018年7月23日被鱼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殴打他人违法行为,于2019年5月24日被鱼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赌博违法行为,于2019年8月6日被鱼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鱼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倪某某(曾用名房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住微山县**镇**路。因赌博违法行为,于2019年8月6日被鱼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鱼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住鱼台县**镇**村**号。因赌博违法行为,于2019年8月6日被鱼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鱼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住微山县**镇**村**街**号。因犯开设赌场罪,2018年4月28日被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赌博违法行为,于2019年8月6日被鱼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鱼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嘉祥县,住嘉祥县**乡**村。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8年12月15日,被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鱼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住微山县**镇**村**街**号。因赌博违法行为,于2019年8月6日被鱼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鱼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住邹城市**镇**村。因辱骂他人违法行为,于2018年1月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鱼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住微山县**镇**家属院。因赌博违法行为,于2019年8月6日被鱼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鱼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住成武县**街道**行政村**庄**号。因赌博违法行为,于2013年3月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赌博违法行为,于2019年8月6日被鱼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鱼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93********,汉族,专科学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住鱼台县**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鱼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于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倪某某、胡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王某乙、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退回鱼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鱼台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某某、倪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鱼台县境内组织赌博。其中,王某甲、周某某在赌场坐庄直接参与赌博,并拉人参赌;于某某负责找场地、安排赌具;倪某某负责拉人参赌,并在赌博中发牌。该四名被告人共组织三次赌博,分述如下:
一、2019年8月2日晚至3日凌晨,在鱼台县**镇**饭店内,该四名被告人组织聚众赌博。被告人蒋某某和王某乙负责看水箱(即照看赌博中抽头渔利的数额,以下均称看水箱);被告人张某某提供桌椅板凳等赌具;被告人吴某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并看场子;被告人胡某某负责记账,并拉人参赌;该次赌博,共17人参赌,涉案金额五万余元。
二、同年,8月3日晚至4日凌晨在鱼台县唐马镇宋砦村的一处桃园内,该四名被告人组织聚众赌博。被告人蒋某某和王某乙负责看水箱;被告人吴某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并看场子;该次赌博,共25人参赌,涉案金额五万余元。
三、同年,8月5日晚至6日凌晨在张黄镇东张社区附近的建筑工地内,被告人王某甲、倪某某、周某某组织聚众赌博。被告人张某某提供桌椅板凳、照明灯等赌具;被告人胡某某拉人参赌,并接参赌人员到场赌博。该次赌博,共26人参赌,涉案金额一万余元。
另,三次赌博中,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均拉人参赌,徐某某还接参赌人员到场赌博。
2019年8月4日,被告人于某某主动投案。
2019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倪某某、周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王某乙、黄某某被抓获到案。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投案。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倪某某、于某某等11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于某某、周某某、徐某某、吴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王某乙、黄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于某某、倪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多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四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王某乙、黄某某、蒋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以拉人参赌、接送参赌人员、看水箱、提供赌具等方式予以帮助,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王某乙、黄某某、蒋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于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被告人蒋某某、吴某某提供帮助,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涵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于某某、倪某某、周某某、徐某某、吴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鱼台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黄某某、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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