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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周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212号

被告单位南京**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58********,住所:南京市玄某某**桥**号**室,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诉讼代表人:孙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南京**贸易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78********,汉族,大学文化,南京**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出生地:江苏省沛县,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街**号**幢**室,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小区**号**幢**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021982********,汉族,大专文化,南京市**电子经营部经营者,出生地:安徽省明光市,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巷**号**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南京**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22日、2016年8月24日、2017年8月14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南京**贸易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王某某经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让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南京**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份,价税合计1485884元,税额215897.67元,被告人周某某收取开票费人民币15488元。上述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同年3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被告单位南京**贸易有限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被告人周某某将非法所得退缴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黄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周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南京**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王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周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金凤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幢**室,联系电话:1381392****;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巷**号**室,联系电话:1391339****;诉讼代表人孙某某联系电话:1391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301页,补充材料3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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