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街*号**百货,于2019年7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出租屋,于2019年7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卿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9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街**组,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出租屋**楼,于2019年7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卿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至2019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镇**村**街**号**超市内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赌博,共获利约118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卿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儿子)在2019年2月份开始帮被告人王某某收取他人投注六合彩的款项,被告人周某某在2019年4月份开始帮被告人王某某写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每期收取50元报酬,共收取了约1050元人民币。2019年7月9日,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卿某某、周某某,并现场起获人民币现金2300元、六合彩投注表一张、六合彩投注底单21张、微信收款二维码1张、支付宝收款二维码1张、黑色VIVO牌手机一台(卿某某)、白色VIVO牌手机一台(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等书证、物证;
2.证人钟某某、李某甲、罗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搜查、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卿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卿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8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3份。
5.扣押的涉案的人民币现金2300元、六合彩投注表一张、六合彩投注底单21张、微信收款二维码1张、支付宝收款二维码1张、黑色VIVO牌手机一台(卿某某)、白色VIVO牌手机一台(周某某)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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