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王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31974********,汉族,黑龙江省宝清县人,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鞍山市立山区**路**小区**号楼**单元**, 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17日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系被告人王某丈夫,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111982********,汉族,鞍山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鞍山市立山区**路**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17日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应**,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系被告人王某儿子,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31990********,汉族,黑龙江省宝清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区,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虞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5********,汉族,辽阳县人,初中文化,捕前住辽阳县**镇**村**号楼**,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17日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周某甲、徐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虞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联系招募卖****,在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园小区、****小区等处为卖淫女联系居住的卖淫场所,并为其建立微信****将卖淫女拉入“**娱乐交友****”等相关微信****,王某及卖淫女在微信群内公开发布招嫖信息从事****,王某通过手机定位、为被查封的微信账号解封等方式对卖淫女****,并抽取卖淫女所得嫖资的三成作为提成。2020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将上述从事卖淫活动的5名卖淫女查获。王某共获取非法收入9万余元。
被告人周某甲明知妻子王某组织卖淫是违法犯罪行为,仍然为王某招募的卖淫女制作用于网上宣传的***,利用手机定位功能帮助王某查看卖淫女的实时位置,并驾车陪同王某从鞍山到辽阳租赁出租房屋为卖淫女提供**场所等。
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母亲王某组织卖淫是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多次帮助王某解封卖淫女因招嫖等被查封的微信****,并用自己身份证件办理银行卡和手机卡以及自己QQ号给王某使用,为王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被告人虞某某从2019年11月至今,通过快手直播讲黄色段子或者暗含卖淫嫖娼的信息博取关注,用自己的微信****建立名为“**娱乐交友****”的微信****(案发时该****成员共***人),并将该****设置成加入需要****主或管理员审核通过的方式,每人须交30元的会费方能进****,该****内有众多卖淫女发布招嫖信息从事卖淫活动。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查获经虞某某介绍他人入****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三起,虞某某共获取非法收入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通话记录、微信“**娱乐交友****”聊天信息截屏、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蒋某某、庄某某、郭某某、陈某某、池某、王某乙、李某某、杨某某、姜某某、白某某、周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周某甲、徐某某、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池某、李某某、陈某某、郭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徐某某、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招募、微信联****,组织、管理多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徐某某明知王某组织卖淫是违法犯罪行为,仍然积极为其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某某利用其建立并管理的微信群从事介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徐某某、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某
王某甲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虞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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