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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周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8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6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废品回收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乡**村**。因盗窃,于2018年3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村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经事先商量,在杭州市萧山区**镇**中学对面的**电站西侧空地,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雇佣挖掘机将埋在地里属于国网萧山区供电有限公司**供电所的2根铜芯电缆线(未通电,型号YJV22-8.7/15-3*300,经折算长27.38米)挖出,之后由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将挖出的2根电缆线用拖拉机运回被告人王某某位于萧山区**镇**村的租房内。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房内对窃得的电缆进行切段剥皮处理。经鉴定,该27.38米废旧铜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872元。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周某某已退赔全部赃款。

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委托书、工程联系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晓兰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云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电子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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