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住文水县**镇***。2009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汾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11月22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被交城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7000元,2018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住文水县**镇***。2013年5月29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被汾阳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7500元,2020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下午17时许, 被告人王某某租用一辆黑色轿车(车号为晋AN****,经查为假牌照),伙同被告人周某某流窜至祁县东观镇马家堡村村西,将马**羊圈内的四只山羊盗走,后以2000元卖给一路人,所得赃款平分后挥霍。经祁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四只山羊案发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85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被害人报案及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指认方位示意图及指认照片;6.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8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均系累犯;二被告人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要求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在家属配合下,退出被害人损失款项48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军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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