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王跃,又名小马义,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某某,住赫某某**镇**路。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7月12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7月20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1月16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赫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又名邹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某某,住赫某某**镇**路**栋**楼**号。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10月15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强制戒毒183天。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3月4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跃、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时许,被告人王跃、周某和朋友郭某某、张某某等人在赫某某城关镇***院“****烧烤店”吃夜宵,周某与张某某因喝酒发生争执,争执后周某在烧烤店内将啤酒瓶砸在地上,张某某起身离开烧烤店走到楼下,张某某走后,郭某某觉得朋友间酒喝成这样没意思就将“****烤店”的桌子及桌子上的东西掀翻在地上,随后结账和周某、王跃走下楼,在楼下遇到张某某,周某和张某某两人继续因喝酒的事争吵,两人争吵时“****烧烤店”的老板赵某某从此处经过,因认识张某某,便对张某某讲他朋友砸店的事情,在场的郭某某听见后随即和赵某某发生争吵,和赵某某一起合伙开店的被害人彭某某在烧烤店的二楼听见争吵声下来看,也和郭某某发生争执,站在旁边的被告人王跃便来劝郭某某和彭某某,彭某某即称“***,关你什么事,我和你的旧账还没有算清楚”,随即王跃和彭某某发生争吵,彭某某返回“****烧烤店”二楼提菜刀准备砍王跃,被赵某某、张某某等人拉住劝回烧烤店的二楼,烧烤店的另一老板宫某某随即将烧烤店的门拉关起。王跃看见彭某某提菜刀,即将烧烤店的门口的花盆砸烂准备用花盆和彭某某打,巡警巡逻至此王跃、周某二人离开现场,走到赫某某**镇**路“**烧烤”店,王跃想到彭某某当着这么多人要砍自己,臊自己的皮,觉得自己好欺负,王跃和周某在烧烤店提起剪刀、火钳返回“****烧烤”店找彭某某,到“****烧烤”店看见门是关起的,在现场等了几分钟,门没开二人又返回**一路烧烤店将剪刀和火钳还回去。随后二人走到赫某某国土局对面的***超市时,王跃还是觉得心里不舒服,被彭某某这样臊他的皮,隧到超市内买了两把剪刀,和周某一人带一把剪刀返回“****烧烤”店,到店门口时看见门开着,王跃带着周某冲进4号包房,问彭某某你再把在楼下说的话再说一遍,随即提剪刀向彭某某刺去,彭某某提起筷子挡,周某也跟着王跃用剪刀杀彭某某,在场的赵某某、彭某甲劝阻,彭某甲在劝阻时也被杀伤手,彭某某趁旁人劝阻时逃走。经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某被他人杀伤致颈背部组织裂伤、右肩部组织裂伤及右大腿组织裂伤术后目前测颈背部、右侧肩胛区、右大腿中下段总长6.1cm创口瘢痕形成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宫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跃、周某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赫某某公安局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跃、周某为发泄其不满情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某某
检察官助理:周某某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跃、周某现羁押于赫某某看守所;
2.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一张;
3.主要证据目录及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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