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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吴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68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1211973********,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南京市江宁区,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12241972********,小学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安徽省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20日因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5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甘泉湖社区风塘高村10号工地的一处苗圃内,在未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法组织被告人王某某、被害人柏某某等人在10KV高压线下进行树木移植作业。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汽车起重机的吊装工作,被害人柏某某负责拖拽吊钩的工作。作业至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操作皖NB****号汽车起重机进行作业时,违反上述规定,致柏某某在拖拽钢丝绳过程中触碰到高压线,使其因电击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赔偿谅解材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邵某某、吴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耀

 检察官助理:李鹏举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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