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9********,满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秦皇岛市港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其女友被告人吴某某,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利用虚构出的“李某某”和“李某某”姐夫的身份,以和夏某某谈恋爱、帮“李某某”还网贷、调动工作等理由,共骗取夏某某40.4754万元。2017年年底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上结识宋某某,后二人发展为恋爱关系,期间,王某某编造为宋某某弟弟找工作和自己看病等为由,多次从会宋军处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290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郑某某、康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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