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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济南**设备有限公司股东,捕前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济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13日补查重报,2020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妻子吴某某注册成立济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吴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公司股东。为骗取国家抵扣税款,被告人王某某与吴某某虚构济南**公司与武汉市**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市**有限公司、沈阳**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有限公司、福州**有限公司、福州**有限公司的货物交易,由“车某某”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票面金额的7%向“车某某”支付开票费,共虚开27份发票,价税合计2461023.83元,税额合计418374.07元,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税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27日,武汉市**有限公司向济南**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发票号码0364****-0364****,价税合计256397.09元,税额合计43587.51元。

2、2017年3月25日,上海**有限公司向济南**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发票号码913****-5913****,价税合计493899.06元,税额合计83962.84元。

3、2017年3月27日,东莞市**有限公司向济南**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发票号码3742****-3742****,价税合计470085.46元,税额合计79914.54元。

4、2017年5月26日,沈阳**有限公司向济南**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发票号码1238****,价税合计85596.07元,税额合计14551.33元。

5、2017年8月27日,福州市鼓楼区**有限公司向济南**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发票号码0094****-0094****,价税合计427661.53元,税额合计72702.47元。

6、2017年9月27日,福州市晋安区**有限公司向济南**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发票号码0017****-0017****,价税合计538923.08元,税额合计91616.92元。

7、2017年9月27日,福州**有限公司向济南**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发票号码0655****,价税合计94230.77元,税额合计16019.23元。

8、2017年9月27日,福州**有限公司向济南**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发票号码0016****,价税合计94230.77元,税额合计16019.23元。

2019年11月1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均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芳 姜继红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处(1885410****);

2.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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