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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吴某某等12人聚众斗殴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4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4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4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道**街**巷**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4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雷,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道**街**巷**号**号,2015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1万元,2018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4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3********,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4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7********,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4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4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常国元,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2015年犯盗窃罪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罚金25000元,2017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4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杰,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号,2019年犯寻衅滋事罪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20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9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赤水**组**号,2012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3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8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鑫,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路**号**号,2019年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20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9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上述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与毕某某的男朋友在电话中发生吵闹,双方约定以斗殴方式解决。王某某便邀约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常国元、赵某甲、周某甲、赵雷、周某乙、杨某某等人,准备好钢管、大刀等工具,从镇雄县城龙井路驾车出发到高山等地寻找对方,期间,吴某某与赵某丙手机聊天时发生纠纷,约定在镇雄县城龙腾三娃烧烤店外边斗殴,吴某某便召集上述帮王某某打架的人员,并邀约被告人朱鑫、袁杰,任某某(在逃)等人到镇雄县城百米大街汇合,分别持钢管、砍刀等工具准备找赵某丙一方斗殴,由于赵某丙一方邀约的邹某某(已判刑)与吴某某认识,双方谈判后未发生斗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作为首要分子,邀约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常国元、赵某甲、周某甲、赵雷、周某乙、杨某某、朱鑫、袁杰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昌洋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上述被告人现均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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