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小小”,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朱某某、刘某甲、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朱某某、刘某甲、黄某某在进某某民和镇进贤大道旁的老四陶瓷店内开楼设赌,供他人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王某某负责联系、迎接赌博人员并为赌博人员提供服务,被告人朱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并从王某某处收取高额费用,被告人刘某甲、黄某某受王某某安排负责接送赌博人员,被告人吴某某在赌场内收取“斗子钱”数千元。民警查获该赌场后,在现场收缴赌资10.9万余元。
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分别在进某某下埠集乡某民房内、进某某民和镇先得月某民房内、进某某民和镇老汽车修理厂附近某民房内三次开楼设赌,邀集赌博人员到赌场进行赌博,王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其间,被告人吴某某在上述赌场内均收取斗子钱,被告人刘某甲和黄某某受王某某安排在老汽车修理厂赌场内负责提供送饭、接人等服务。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刘某甲、黄某某在进某某民和镇进贤大道旁老四陶瓷店内被民警当场查获。同年9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进某某民和镇中山大道二造小区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于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朱某某、刘某甲、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朱某某、刘某甲、黄某某组织、邀集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祝君
附:1.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朱某某、刘某甲、黄某某现被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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