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6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鼎市**开发区**委**路**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庆元县**镇**街**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
上列四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2日、9月28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受他人雇佣于上海市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2889号建筑工地一“牌九”赌场内工作。被告人王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抽取窑花,并将其每场抽得的窑花交由被告人吴某某保管后交给赌场窑家。2020年6月中旬,被告人徐某某、周某某受他人雇佣多次驾车为上述赌场接送赌客。
2020年6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等四人于上址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收缴赌资人民币474,200元。四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周某某的供述、证人林某甲、刘某某、黄金条、李某甲、李某乙、蓝某某、陈某某、龚某某、黎某某、范某某、鲍某某、张某某、林某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受他人雇佣于上述赌场内分别抽窑花、管账及开车接送赌客的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从中提取到电子数据的情况。
3.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对上述赌场进行了检查,当场抓获涉案人员56人,收缴赌资人民币474,200元。
4.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上列四被告人被抓获到案情况。
5.人口信息证实,四被告人的上述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周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分别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志军
检察官韩元梅
检察官助理高玮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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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周某某现均羁押于
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案卷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听取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三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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