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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吴某某等三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办事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吴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7月2日、7月3日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听取了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联系后,得知王某某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赌博。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一同从西安乘飞机经昆明到达沧源后乘车前往镇康县**镇,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与王某某汇合。同年4月21日9时1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吴某某三人结伙从缅甸老街通过中缅边境“1**”号界桩附近便道非法入境镇康县**镇时,被在此巡逻的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伞分站执勤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材料、现场方位示意图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吴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玲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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