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Z4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5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某某**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某某**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将位于霍某某**乡**村**组自己承包经营的5.4亩退耕还林地杨树林木,以17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交易时双方对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责任未做约定,后吴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5.4亩退耕还林地林木全部采伐。2020年3月25日,经霍某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鉴定:王某某退耕还林地,被王某某、吴某某无证采伐退耕还林地林木杨树5.4亩,林木活立木蓄积23.5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兵
检察官助理:杨海燕
2020年1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王某某、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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