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道****里***楼**楼**门**号,案发前住滦南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1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20年4月13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渔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镇**村***号,住滦南县**镇**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3********,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镇**街**小区***栋**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4月12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14日至同年9月11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9月12日至同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以盈利为目的,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中国体育彩票站,招揽顾客,组织“黑彩”赌博活动。以国家体育彩票“11选5”的开奖结果为依据,自行设定投注额及赔率,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进行赌博活动。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经营黑彩涉案赌资共计1102838元,共盈利123108元;被告人李某某涉案赌资共计861845元,共盈利43092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主动向滦南县公安局西城区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2.证人毕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华
检察官助理:宋晓敏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在滦南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现在滦南县**镇**街**小区***栋**单元***室取保候审;
2.案卷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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