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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吕某某非法狩猎案)_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铁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住河南省温县**********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孟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孟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河南省温县**乡**村**街**排**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孟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孟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吕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孟州市西虢镇落驾头村滩建路以南孟州国有林场内,使用头灯、竹竿和粘蝇纸等工具非法捕猎壁虎584只,被公安机关巡逻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捕捉的壁虎为无蹼壁虎,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陈茜

检察官助理:郭亚哲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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