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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吕某某等5人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三里**村**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村,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阎某某、解某某、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阎某某、解某某、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阎某某、解某某、姚某某预谋盗窃后,于2019年12月19日1时许、2020年1月3日1时许、2020年1月5日1时许、2020年1月8日1时许、2020年1月9日3时许共五次,由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在青岛市即墨区**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全自动切压设备将工厂内成品铜芯电线切成约30公分长的小段后装入双肩背包,从工厂二楼厕所窗户扔到墙外,由被告人姚某某到墙外将盗窃的电线捡走,被告人姚某某与闫某某对盗窃的电线称重,被告人解某某将称重后的电线卖掉。经物价鉴定,王某某等人盗窃的电线价值人民币16560元。

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于2020年1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抓获到案,被告人阎某某、解某某、姚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向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投案自首。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阎某某、解某某、姚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赔偿青岛即墨**公司人民币20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阎某某、解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阎某某、解某某、姚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被告人阎某某、解某某、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若经判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东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阎某某、解某某、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预审卷宗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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