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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司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村一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于2019年4月17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78********,汉族,初中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住**路**号院**号楼1单元12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2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尉某某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司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以7万元价格通过韩某某(另案处理)从邳州**木业有限公司向被告人司某某所在的河南省展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税额30.4547万元,价税合计209.6万元。 2017年8月份,被告人司某某将上述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2018年1月25日,河南省展程**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司某某被尉某某公安局传唤到案;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被尉某某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年龄及无前科情况;税务登记表等证明邳州**木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展程**有限公司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证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中国工商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证明补缴税款情况;2.证人石某某、韩某某、杨某某、路某某等人证言证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情况;3.被告人王某某、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进行抵扣的事实但辩解二人之间有70多万元模板交易的情况;4.辨认笔录证明辨认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艳菊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  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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