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7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3623301997********,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叶某甲、严某某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纠集被告人叶某甲、严某某及同案犯叶某乙(未成年人,已因本案被法院判处犯诈骗罪)等人共同成立以诈骗为主要犯罪手段的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某为深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占股20%,担任公司总监,负责公司日常运营。被告人叶某甲2019年2月入职被告人王某某开立的深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入该公司后叶某甲担任该公司经理。被告人严某某和同案犯叶某乙于2019年7月入职深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当业务员。
2019年7月起,被告人严某某及同案犯叶某乙拿到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微信号、电话号码等信息后微信添加客户,并将客户拉入微信群内,随后被告人叶某甲、严某某及同案犯叶某乙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大道**号****中心3**使用不同微信号伪装投资指导、投资客、客服等身份诱骗客户在“比特**”投资平台充值投资买卖“A50”股指期货骗取客户钱财。
2019年8月,同案犯叶某乙添加被害人谢某某微信,随后被告人严某某、叶某甲及叶某乙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大道**号**中心3**使用上述方法骗取谢某某人民币469670.66元。2019年9月5日,被害人黄某某被被告人王某某、叶某甲等人使用上述方法骗取人民币36000元。经统计,该诈骗犯罪团伙分别诈骗了被害人谢某某、黄某某、林某某、陆某某、尹某某、魏某某等人共计美元84692.34元(按当时汇率换算为人民币601315.614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叶某甲、严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江西上饶市鄱阳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中国建设银行流水、手写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号信息、支付宝账户信息、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第三方充值记录表、网络链接、电脑资料截图、工商登记资料、情况说明、第三方充值成功记录统计表、微信号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贺某某、叶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叶某甲、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扣押、搜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账号chen**的开户资料、电话询问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叶某甲、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伟杰
检察官助理:朱安子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叶某甲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交:手机9部、电脑7台
5.《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