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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叶某某等三人抢劫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5〕2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蓬莱市**镇**村**号。2008年6月3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2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年7月31日裁定减去余刑释放。2015年3月26日因涉嫌抢劫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5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青岛市莱西市**街道**村**号。2015年2月14日因涉嫌抢劫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2015年4月3日因涉嫌抢劫被无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押送至蓬莱市公安局,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滕某某、叶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伙与叶某某于2015年2月2日早上3时许,在烟台火车站东面乘坐出租车,行至蓬莱市**镇**路**村东的老炸药库附近,采取拔车钥匙、语言威胁等手段抢劫司机牟某某人民币6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与叶某某于2015年2月4日4时许,在烟台市芝罘区**南门乘坐出租车,行至蓬莱市**镇**路**村东的老炸药库附近,采取语言威胁等手段抢劫司机王某某人民币9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与滕某某于2015年2月9日2时许,在烟台市火车站租乘陈某某的出租车行至蓬莱市**镇**路**村时,采取持刀威胁手段实施抢劫时因陈某某逃脱,抢劫未遂。

被告人王某某与叶某某、滕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1时许,至蓬莱市**路口租乘刘某某的出租车行至蓬莱市**镇**路**村附近时,采取持刀威胁手段抢劫刘某某人民币1800元。

被告人王某某、滕某某于2015年2月14日凌晨2时许,至烟台开发区**附近乘坐出租车,行至蓬莱市**镇**路**村**附近,采取堵车门、持刀威胁等手段抢劫司机黄某某抢了8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于2015年2月17日凌晨3时许,在烟台市**路**路交叉口红绿灯处红绿灯南边乘坐出租车,行至蓬莱市**镇**村的一个路口处,采取堵车门、语言威胁等手段抢劫出租车司机崔某某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3日凌晨1时30分许,至龙口市西城区**角,乘坐出租车行至蓬莱市**镇**村东山上,采取持石块、卡簧刀威胁等手段抢劫出租车司机刘某某人民币400元及苹果4手机1部。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8日23时许,在蓬莱市**门口乘坐出租车行至蓬莱市**镇**村村东,采取语言威胁手段对出租车司机吴某某实施抢劫,因司机反抗逃跑,抢劫未遂。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9日3时30分许,至蓬莱市**镇**宿舍采取语言威胁、持刀威胁等手段对抢劫董某某人民币40元及手机2部。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凌晨2时30分许,在烟台市**东门,乘坐董某某出租车行至蓬莱市**镇**路**村东老炸药库路口,采取语言威胁等手段抢劫董某某总共大约89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滕某某、叶某某供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滕某某多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志雁

2015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滕某某、叶某某现逮捕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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