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62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区**巷**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道**路**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为开设网络赌博谋利,纠合被告人王某某为其搭建“扫雷”、“扎金花”、“斗牛”、“捕鱼”、“爆点”、“口红机”等网络赌博平台,后被告人叶某某通过微信将网络赌博平台进行推广,吸引多名参赌人员进入平台参赌,从中牟利,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536.33元。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告人叶某某出售网络赌博平台共获利人民币27384元。
2020年7月20日6时,公安民警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同日7时许,公安民警在广东省廉江市书面传唤被告人叶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电脑主机等;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签认的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分别在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见证下,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其两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婉如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5册,光盘8张,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扣押的王某某持有的电脑主机1部、手机1台;叶某某持有的电脑主机2台、手机4台、内存卡4张,现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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