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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史某某、任某某妨碍公务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4〕240号

被告人史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身份证号码34222219**********,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乡**村**自然村。因涉嫌妨害公务2014年5月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14年5月2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身份证号码34222219**********,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班妨害公务2014年5月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经本院2014年5月22日批准,同月2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永城市**乡**村。因涉嫌妨害公务2014年5月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14年5月2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任某某、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4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6月5日己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8日20时左右,被告人史某某、任某某、王某某在永城市交通局执法人王某甲、吕某某上车带领其前往超限检测站检测其货车是否超重、超限时,被告人史某某指使任某某、王某某驾车逃跑。任某某、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L64782的货车,强行将永城市交通局执法人员王某甲、吕某某扣留在车内,闯过永城市公安局陈集派出所、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薛湖执勤中队、永城市公安局芒山派出所所设立的三道卡点,拒绝停车接受检查。后该车在向北逃跑至永城市芒山镇赵楼村郑徐高铁芒山大桥附近时因车辆陷入水坑,任某某、王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是:

1被告人史某某、任某某、王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甲、吕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王某甲、梁某、陈某某、练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超限车辆初检单等书证;5、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任某某、王某某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振华

王 萌

二0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史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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