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2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因妨害信用卡管理嫌疑,于2019年8月8日被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卿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3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因妨害信用卡管理嫌疑,于2019年8月8日被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卿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0月2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卿某某持有多张银行卡至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中心一楼****银行ATM机处取款。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持五张本人银行储蓄卡、五张他人银行储蓄卡在****ATM机取现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卿某某持九张本人银行储蓄卡、十五张他人银行储蓄卡在该处****ATM机及附近的****ATM机共取现人民币180000元。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卿某某所取款项均准备用于兑换外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卿某某的身份资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调查证据通知书、出警经过、前科劣迹查询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谭某某、左某某、欧阳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光盘肆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卿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卿某某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柳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卿某某现被羁押于福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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