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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某某赌博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21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彭市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危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彭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危某某自2019年8月份开始在本市海珠区上冲南约西三巷十八号一楼佳宇超市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从中牟利。2019年9月22日晚上21时许,两名被告人在上址接受参赌人员张某某、甘某某、罗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投注单据 32张及赌款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张某某、甘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王某某、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盛楠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被告人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卷,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有扣押的物品:人民币三千元、投注六合彩单三十二张(详见扣押清单:0004862),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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