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室,职业:无业,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07月0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本院批准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街**号,职业:无业,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06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本院批准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乡**村**街**区**号,职业:无业,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08月0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08月2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本院批准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街**号,职业:无业,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06月2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本院批准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街**号,职业:无业,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07月2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街**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小区**栋**单元**室,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2109年6月1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07月22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本院批准执行逮捕,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街**号,职业:无业,政治面貌:群众。2018年7月1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郭某甲 、杜某某、郭某乙、温某某、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以来,在没有任何开采手续情况下,杨某某(另处)雇用乔某某等人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东北约2公里的田地里驾驶铲车进行非法采砂,现场形成一个东西宽约80米,南北长约60米,深约13米的砂坑,经河北利岩地质勘查技术公司现场勘查,该砂坑总储量为25131立方米,经行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建筑用砂的价格为人民币207162元。
2018年3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另处)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郭某丙(另处)、邢飞(在逃)、卢某某、郭某甲、杜某某、耿某某(另处)、 郭某乙、温某某、高某某、米某某(在逃)等人,在没有任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同一砂坑再次非法进行采砂。经河北利岩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勘查,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共开采建筑用砂63643立方米,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认定,上述建筑用砂的价格为人民币14637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郭某甲、杜某某、郭某乙、温某某、高某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浩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晋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温某某、郭某乙、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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