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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卢某某等三人开设赌案件)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卢某甲等3人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盘州市鸡场坪镇及**乡辖区的山上开设赌场,大约一个星期后,被告人卢某甲及柳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加入到该赌场,参与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某某负责赌场的管理、费用发放,王某某在赌场上以杀角的方式抽头盈利,杀角是按50元至300元不等抽取,赌注5元至300元不等,被告人卢某甲和柳某某参与杀角和维护赌场秩序,赌场上由被告人人夏某某负责放哨。每天有十至二十人的赌客参与下注赌钱,赌资金额数万元,该赌场开设期间非法牟利10000元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董某某、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卢某甲、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卢某甲、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卢某甲、夏某某开设赌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作用较大,系主犯;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和坦白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在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卢某甲在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量刑,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对夏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量刑,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对卢某甲在有期徒刑七个月量刑,并处罚金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家金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夏某某、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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