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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刘某甲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6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号,住重庆市巴南区********。因吸毒,于2020年6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2********,住重庆市巴南区********号。因吸毒,于2020年5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贩卖毒品罪

2020年6月9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采取微信收款的方式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住处以人民币100元(以下币同)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冰毒贩卖给张某某。该毒品全部被张某某和刘某乙吸食。经尿检,张某某、刘某乙均呈甲基安非他明类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乙、刘某丙、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电子数据检查等笔录。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自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单独在重庆市巴南区********其住处以及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在巴南区********号容留他人吸毒,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出资,由李涛帮忙租赁位于巴南区********号的房子,安排被告人刘某甲负责在该租赁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在该处容留吸毒人员何某甲、张某某、刘某乙等人吸食毒品。

2.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在该处容留吸毒人员何某甲、张某某、刘某乙等人吸食毒品。

3.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在该处容留吸毒人员何某甲、张某某、刘某乙等人吸食毒品。

4.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在该处容留吸毒人员何某甲、张某某、刘某乙等人吸食毒品。当日,被告人刘某甲在该处楼下超市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二)2020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巴南区********的住处,容留吸毒人员刘某丙、何某乙、何某甲、张某某、刘某乙等人吸食毒品。,被民警查获。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该笔犯罪事实。

经尿检,王某某、何某甲、张某某、刘某乙、刘某丙、何某乙等人均呈甲基安非他明类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尿液提取、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甲、张某某、刘某乙、刘某丙、何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毅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巴南区******组,联系电话15823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提讯证一份、光盘三十六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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