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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刘某甲诈骗、非法拘禁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四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镇**街**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沛县**镇**号。被告人刘某甲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12月17日、2015年12月10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1日,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

2017年4月5日14时至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欠钱为由,将邓某某带至沛县金海岸宾馆,安排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另案处理)对其看管。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张某某对邓某某拳打脚踢,限制其离开。

二、诈骗

2017年4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等人经预谋后联系范某某,在不准备归还欠款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刘某甲签署借条,骗取范某某人民币7500元后立刻离开沛县,一直未予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借条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沛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均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茹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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