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刘某甲偷越国(边)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23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邢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及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镇**村**胡同**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邢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自2014年至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徐某某(逮捕在逃)、刘某乙(已判决)、刘某甲等人,先后四次从我国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小勐拉地区**赌场等赌场参与“牛牛”等现场赌博。被告人王某某出境去缅甸小勐拉和从缅甸小勐拉入境回国都未办理任何出境入境手续和证件,也不是从中国国门或者口岸出境入境,都是从我国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与缅甸小勐拉接壤的国边境地带乘坐摩托绕开我国边防检查、来回偷越国边境。被告人王某某第一次是在2014年6月16日,伙同田某某等人一起偷越国(边)境去缅甸;第二次是在2014年9月5日,其伙同徐某某、田某某等人一起偷越国(边)境去缅甸;第三次是在2017年2月7日,其伙同刘某甲一起偷越国(边)境去缅甸;第四次是在2018年2月23日,其自己偷越国(边)境去缅甸,四次偷越国(边)境回国的时候都是其自己一个人。

2、被告人刘某甲自2015年10月份以来,先后四次从我国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小勐拉地区。第一次是在2015年10月15日,与徐某某一起偷越国(边)境去缅甸;第二次是在2016年11月1日,其与徐某某偷越国(边)境去缅甸;第三次是在2017年2月7日,其与王某某偷越国(边)境去缅甸。第四次是在2018年3月份,其自己一个人偷越国(边)境去缅甸。四次偷越国(边)境回国的时候,除第二次是与刘某乙一起,其他三次都是自己一个人。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向邢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民航离岗记录、到案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广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村。

2.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