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4199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山东**工艺品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成武县**镇,现住济南市天桥区生产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11984********,汉族,大专文化,济南**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何官镇**村**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分别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华强广场709、710室成立山东晟藏工艺品公司,后王某某找来被害人张某某对公司进行装修,并签订装修协议。在装修期间,双方因支付装修款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公司装修停滞,后王某某、刘某某多次同张某某协商未果。王某某、刘某某认为因张某某未履行装修协议给公司造成19.7万元损失,遂商议找人向张某某索要赔偿。后王某某找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未到案)等人帮忙。
2017年9月23日中午,王某某、刘某某约张某某在华强广场公司709房间见面并通知王某甲等人赶来。12时许,张某某来到公司被提前赶到的王某甲等人围堵在办公室内,并对张某某实施殴打,后又将张某某带至709房间内的一间小屋内,逼迫其偿还19.7万元的赔偿金至当日下午15时许。因张某某无力偿还,王某甲等人又伙同王某某、刘某某强行带张某某来到济南市章丘区一无人山坡处,逼迫张某某书写19.7万元欠条一张,当日下午17时许将张某某放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采取殴打的手段,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该从重处罚;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蕾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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