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90********,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禹州市**乡**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7月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31959********,汉族,初中文化,住安阳市殷某某**村**楼(户籍所在地安阳市殷某某**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7月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31971********,汉族,高中文化,住安阳市殷某某**村**楼(户籍所在地安阳市北关区**路**号院**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9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初,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商量后,由王某某在安阳市殷某某成立安阳市**商贸有限公司,刘某某负责介绍安阳市**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进项和销项发票,王某某负责公司缴税,被告人朱某某负责开票事宜。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刘某某、王某某、朱某某以安阳市**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2份,合计金额8352540.2元,税款1213616.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涉案发票信息、抵扣证明、相关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截图等书证;3.证人甄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朱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青钢
检察员:赵海洲
2017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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