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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刘某某等2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7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店**,出生地河北省南皮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出生地安徽省濉溪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楼**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通过伪造结婚证的方式获取通州区购房资质的情况下,帮助购房人王某某及中介徐某某居间联系夏某某(均另案处理),由徐某某传递王某某的照片及身份信息,为无购房资质的王某某伪造编号为J340621-2010-******的结婚证一张,后王某某使用伪造的结婚证购买北京市通州区**园**号楼**单元**商品房一套。经安徽省濉溪县档案馆查询,未查询到上述婚姻登记信息。

2015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通过伪造结婚证的方式获取通州区购房资质的情况下,帮助购房人尚某某(另案处理)及中介徐某某居间联系夏某某,由徐某某传递尚某某的照片及身份信息,为无购房资质的尚某某伪造编号为J370923-2014-******的结婚证一张,后尚付成使用伪造的结婚证购买北京市通州区**园**号楼**层**商品房一套。经山东省东平县婚姻登记管理处查询,未查询到上述婚姻登记信息。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德**小区**号楼下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觅子店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园**号楼**单元**室被觅子店派出所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结婚证复印件、安徽省濉溪县档案馆证明、山东省东平县婚姻登记管理处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家庭购房申请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徐某乙、王某甲、焦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枫

检察官助理:李鹏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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