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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刘某某等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1041号

               

被告人王某某,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风能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街道**村**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于2015年2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91********汉族中专文化,江阴市**风能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街道**村**巷**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胥某甲,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2251981********汉族小学文化,江阴市**风能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街道**村**街**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泰节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胥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胥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胥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胥某甲、刘某某经事先合谋,共同使用特制的扑克牌和隐形眼镜,通过“扎金花”赌博的方式实施诈骗,约定诈骗所得三人平分。由被告人王某某购买特制的扑克牌和隐形眼镜,由被告人胥某甲、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寻找被害人、提供场地、赌博资金等。三被告人在赌局中通过被告人王某某戴隐形眼镜看牌的方式,与被告人胥某甲、刘某某打手势互相配合,先后实施诈骗十余次,骗得被害人毛某某、周某某等人人民币18200元(其中人民币5800元未支付)。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胥某甲于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将被害人毛某某约至被告人胥某甲家中,后采用上述方式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毛某某人民币2000元,其中人民币1000元未支付。

2.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胥某甲于2019年7月至8月期间,先后三次将被害人周某某约至被告人胥某甲家中,后采用上述方式实施诈骗,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800元。

3.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胥某甲于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先后三次将被害人阿汝锋约至被告人胥某甲家中,后采用上述方式实施诈骗,骗得被害人阿汝锋人民币4300元,其中人民币2300元未支付。

4.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胥某甲于2019年10月的一天,将被害人胥某乙约至被告人胥某甲家中,后采用上述方式实施诈骗,骗得被害人胥某乙人民币3500元,其中人民币2500元未支付。

5.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胥某甲于2019年9月,先后两次将被害人黎某某约至被告人胥某甲家中,后采用上述方式实施诈骗,骗得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币2400余元。

6.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胥某甲于2019年11月,先后两次将被害人邝某某至被告人胥某甲家中,后采用上述方式实施诈骗,骗得被害人邝忠人民币1400元。

7.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胥某甲于2019年10月27日晚,将被害人石某某约至被告人胥某甲家中,后采用上述方式实施诈骗,骗得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1200元。

8.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胥某甲于2019年11月,将被害人杨某某约至被告人胥某甲家中,后采用上述方式实施诈骗,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600元。

被告人胥某甲于2020年2月23日主动至江阴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胥某甲已全部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搜查扣押的隐形眼镜、扑克牌等作案工具。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刑事判处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毛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胥某甲、刘某某的供述;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胥某甲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胥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胥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吉静静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胥某甲现分别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街35号江阴市**街道**村**巷**号、江阴市**街道**村**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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