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住简阳市金马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花溪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花溪镇***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98******,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镇安*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2000******,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双流县,住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柏杨*组。因涉嫌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肖某某、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9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肖某某、邓某某五人纠结在一起经过组织、策划、预谋后,收集有贷款需求人员的相关信息后,以通过手机办理贷款或提升信用额度为由,先后在牡丹江市、仁寿县、双流区、西昌市实施诈骗。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二人在牡丹江市、仁寿县、双流区、西昌市实施了四诈骗活动,涉案金额10.3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在牡丹江市、双流区、西昌市实施了三次诈骗活动,涉案金额10.1万元。被告人肖某某在双流区、西昌市实施了两次诈骗活动,涉案金额2.8万元。被告人邓某某在仁寿县、西昌市实施了两次活动,涉案金额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肖某某、邓某某在牡丹江市、仁寿县、双流区、西昌市以通过手机帮人办理贷款或提升信用额度为由骗取他人钱财,五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五人刑事责任。被告王某某、张某某系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二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邓某某已将被害人周某某的被骗资金予以退赔并取得谅解,可以对三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昌禄
检察官助理:池小牛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肖某某、邓某某均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起诉书28份,证据目录2份,光碟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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