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湖南省湘阴县人,户籍地湘阴县**乡**村**组,住长沙县**街道**栋**房。2019年7月20日,因吸毒被长沙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1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镇**村**组**号。2019年7月20日,因吸毒被长沙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21987********,苗族,高中文化,沅陵县**局职工,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镇**组。2019年7月20因吸毒被长沙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21990********,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沅陵县人,户籍地沅陵县**镇**组,现住长沙县**街道**期**栋**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田某某、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从上线处购买毒品后,将毒品多次贩卖给被告人田某某、董某某、吸毒人员龙某某等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给被告人田某某300元的毒品。
2、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给被告人田某某300元的毒品。
3、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给被告人田某某300元的毒品。
4、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给被告人田某某500元的毒品。
5、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给被告人田某某300元的毒品。
6、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给被告人田某某300元的毒品。
7、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给被告人田某某300元的毒品。
8、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给被告人田某某500元的毒品。
9、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给被告人田某某500元的毒品;
10、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给被告人田某某300元的毒品。
11、2019年7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龙华小区梦如初宾馆贩卖给被告人董某某300元的毒品。
12、2019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给被告人董某某300元的毒品。
13、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龙华小区梦如初宾馆贩卖给被告人董某某300元的毒品。
14、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龙华小区鑫磊宾馆共贩卖给被告人董某某600元的毒品。
15、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县**街道龙华小区鑫磊宾馆贩卖给吸毒人员龙某某300元毒品。
16、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康之乐宾馆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武300元的毒品。
17、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康之乐宾馆时贩卖给吸毒人员朱冰500元毒品。
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候骏、被告人董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在长沙市**小区**栋**单元**出租房内,容留被告人董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2)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田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月湖大市场附近的得天宾馆8368房,容留被告人董某某等吸食毒品。
(3)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田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月湖大市场附近的得天宾馆8328房,容留吸毒人员候骏、被告人董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2、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多次容留被告人田某某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长沙市月湖大市场附近的得天宾馆8358房,容留被告人田某某吸食毒品。
(2)2019年7月8日,被告人董某某在长沙市月湖大市场附近的得天宾馆8478房,容留被告人田某某吸食毒品。
(3)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湘******长安牌小车,将车停在长沙县**街道一路边,并容留被告人田某某等人在车上吸食毒品。
3、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被告人王某某、吸毒人员王某乙等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县**街道龙华安置区17栋康之乐宾馆1009房间,容留王某某、朱冰、戴斌吸食毒品。
(2)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县**街道龙华安置区17栋康之乐宾馆1009房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
(3)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县**街道龙华安置区17栋康之乐宾馆1009房容留王某某等吸食毒品。
(4)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县**街道龙华安置区17栋康之乐宾馆1002房容留王某某、戴斌、吸食毒品。
(5)2019年7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县**街道龙华安置区17栋康之乐宾馆1002房容留王某某、戴斌、王某乙吸食毒品。
(6)2019年7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县**街道龙华安置区17栋康之乐宾馆1002房容留王某某、戴斌、王某乙等人吸食毒品。
2019年7月19日,民警在长沙县**街道龙华安置小区将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依法传唤到案。
2019年7月23日,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金雅国际大酒店前坪将被告人田某某依法传唤到案;同日,民警在长沙县**街道龙华小区将董某某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王某乙、戴斌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田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田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董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田某某、董某某系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下量刑;对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以下量刑;对被告人董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东南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田某某、董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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