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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驾驶农用拖拉机准备在桃江县**镇**村**组桃江苗圃原锰矿的矿区里拖一车石头砌墙,发现矿区有一些铁轨和一个斗车,二被告人商议将铁轨和斗车拖回去当废铁卖。当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拖拉机来到现场,由被告人王某某携带氧割等工具,二被告人合作将废弃铁轨切成长度一米至两米长不等的长条,然后搬运上拖拉机,二被告人共盗得双轨铁轨约200米,铁制斗车一个。装车后,二被告人将废旧铁轨运至桃江县牛田镇**修理厂门口地坪里,委托高某某代为出售,但一直未售出。经鉴定,被盗铁轨、铁制斗车共计价值3920元。

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主动退赔4000元,得到了湖南省**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马某某、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积极退还赃款,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以盗窃罪均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瑛南

检察官助理:郭凯彬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7371****、1323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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