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刑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2********061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东洲区章党**社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镇**街**街**号)。200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5月1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3********421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东洲区**路**号楼**单元**号。199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4月4日刑满释放。
上列二被告人于2020年2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不能收押,于当日由顺城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于2020年2月2日11时许,乘坐15路公交车至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附近时,趁准备下车的被害人汪某某不备,从其羽绒服右侧下面的兜内扒窃到华为nova6 SE手机一部。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00元。赃物被销赃,所获赃款人民币1,1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65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450.00元,赃款被二人挥霍。
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于2020年2月6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等证据材料;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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