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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725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镇**庙**村**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酒后滋事,为寻求刺激,向过往货车司机所要钱财,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白色荣威牌SUV轿车,被告人刘某某坐副驾驶位置,二人至郓城县**路择机追逐、拦截过往车辆。当晚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刘某某追逐、拦截于某某驾驶的气罐车几公里后,在郓城县**镇**村附近,将于某某逼停,强行向于某某索要现金100元。

2019年12月24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盯上张某某驾驶的豫******半挂车,追逐、拦截几公里后,将被害人张某某截停。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逼停张某某后,又发现后面过来一辆半挂车,就向右打方向意图逼停该半挂车,被害人张某某趁机从两车缝隙间逃离,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索要钱财未果。

2019年12月4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发现付某某驾驶的鲁******半挂车,遂驾驶荣威牌SUV轿车进行追逐、拦截,在付某某挂车前恶意逼挤、拦截约3公里后将付某某的半挂车逼停在路边,被告人刘某某从副驾驶下车敲付某某副驾驶车门打算索要钱财,因后面多辆大货车被阻纷纷摁喇叭,付某某没有打开车门,被告人刘某某见状离开,索要钱财未果。

接群众举报,郓城县公安局民警于于2020年1月10日将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在公路上多次追逐、拦截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振江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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