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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刘某某侵犯著作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4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街**街**室,住宁夏平罗县**镇**小区**室,原平罗县**城工作人员。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磊,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河北省定州市**门**室,现住户籍**,个体。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远鸿,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8月26日、11月8日两次退回平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在宁夏平罗县**城工作的便利条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影城影厅监控拍摄的电影《熊出没·原始时代》通过QQ发送给刘某某(微信昵称叫“畅游无限”),被告人刘某某未经许可将电影通过百度网盘出售给支付宝昵称为“贵权”的网友。后王某某又将影院影厅的监控通过萤石云软件分享给刘某某,刘某某通过电脑软件观看并录制,并将盗录的电影通过百度网盘出售给支付宝昵称为“贵权”的网友。被告人刘某某未经许可先后录制并出售了《惊奇队长》、《阳台上》、《比悲伤更悲伤的故事》、《风中有朵雨做的云》、《反贪风暴4》、《雷霆沙赞》、《复仇者联盟4:终局之战》等电影,以上盗录影片被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截止到2019年4月,《复仇者联盟4:终局之战》、《反贪风暴4》、《风中有朵雨做的云》、《比悲伤更悲伤的故事》等四部影片在****网站、****网站上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2.68万余次。经中宣部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检测:《复仇者联盟4:终局之战》、《反贪风暴4》、《风中有朵雨做的云》、《比悲伤更悲伤的故事》四部电影样本查出的视频水印数据均出自宁夏平罗县**城(隶属北京华夏联合电影院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影放映许可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四部电影作品,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2.68万余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莉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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