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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刘某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901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现住威海市环翠区**路**号楼**室,原系**售票处售票员。该因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楼**室,原系**信息中心职工。该因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票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售票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单位景区售票款归个人使用,为弥补亏空,其从同事被告人刘某某处取得刘公岛环岛游票电子票样,亲自或通过刘某某网上与印刷公司沟通,共计伪造面值为人民币60元的刘公岛环岛游门票3300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98000元,并将中800张,以每张人民币20元的价格售予导游杜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0元,将其中400张存放于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账单转账记录、快递单据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被告人刘某某伪造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伪造有价票证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青芸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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