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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刀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四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41969********,小学文化,小车客运员,户籍所在地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村**号。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瑞丽市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刀某某,女,傣族,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31980********,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乡**村委会**组,现住址:贵州省盘州市**村。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丽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刀某某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7时许,瑞丽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瑞丽市**银行门口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并在其驾驶的云N9****微型车后备箱查获装有疑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黑色塑料袋两个,其中一个装有疑似穿山甲鳞片1025.60克,另一个装有疑似穿山甲鳞片1011.27克、疑似象皮495.25克。经查,上述物品均系被告人王某某在畹町**街子接取并运输至瑞丽,疑似穿山甲鳞片1025.60克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疑似穿山甲鳞片1011.27克、疑似象皮495.25克系被告人刀某某购买。

经鉴定,查获的1025.60克疑似穿山甲鳞片为哺乳纲鳞甲目穿山甲科中华穿山甲的鳞片,案发时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7216元。查获的1011.27克疑似穿山甲鳞片为哺乳纲鳞甲目穿山甲科大穿山甲鳞片,案发时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1568元。查获的495.25克疑似象皮为哺乳纲长鼻目象科亚洲象的干皮,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刀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刀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吟蝉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未在押被告人联系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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