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291987********,布依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贵州省长顺县**镇**村**组。2018年6月13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2019年7月2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刀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51980********,傣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村**村**号。2018年6月13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7月2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韦某某、刀某某、沈某某、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某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韦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诱骗被害人何某某至杭州市余杭区**路**号**娱乐会所内,趁被害人何某某不备,将药物混入酒中让被害人喝下,趁被害人药性发作,将其带至某棋牌室设局赌博,利用被害人何某某意识模糊之机实施诈赌行为,共骗得人民币10000元。
2017年12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韦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诱骗被害人余某某至杭州市西湖区**街道**娱乐会所内喝酒时,趁被害人余某某不备,将含有甲基苯丙胺、氯硝安定等成分的药物混入酒中让被害人喝下,再引诱被害人赌博,利用被害人药性发作意识模糊之机,实施诈赌行为,共骗得人民币10000元。
2017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韦某某(另案处理)、刀某某经事先预谋,诱骗被害人袁某甲至杭州市余杭区**大酒店KTV内喝酒时,趁被害人袁某甲不备,将药物混入酒中让被害人喝下,趁被害人药性发作,将其带至转塘象山棋牌室设局赌博,利用被害人袁某甲意识模糊之机实施诈赌行为,共骗得人民币44500元。
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西湖区**街道**镇**路**酒店**房间被抓获,被告人刀某某在本市西湖区**街道**菜馆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照片、聊天记录照片、通话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缪某甲、陈某甲、袁某乙、陈某乙玉、郑某某、张某某、葛某某、徐某某的陈述及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
3.被害人余某某、袁某甲、缪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刀某某及同案犯沈某某、韦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毒物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ATM机取款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 川
检察官助理:罗 澜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刀某某现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卷宗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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