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74********,汉族,研究生文化,山东省**科院*****职工,中共党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济南市槐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日由济南市槐荫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31984********,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科院*****临时工,住济南市历城区**路*号*室,户籍地为山东省茌平县**镇**村**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王某甲、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甲、冯某某在未取得兽药生产和经营许可情况下,在济南市历城区**路**号,生产禽流感、新城疫苗、鸭肝炎疫苗、黄病毒素等兽药,并销售给**食品有限公司、潍坊**种禽有限公司、滕州**种禽有限公司、**禽业公司、****公司、***公司。销售金额共计3834890元。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山东省****院****所文件一宗、**食品有限公司财务账目一宗、潍坊**种禽有限公司财务账目一宗、滕州**种禽有限公司财务账目一宗、**禽业公司财务账目一宗、****公司财务账目一宗、广州市****生物药品有限公司财务账目一宗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人井某某的证言、证人辛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某丙的证言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王某甲微信转账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冯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冯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
检察官助理:苗田田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冯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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