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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冯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1〕17号

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雨花区**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冯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乡**村苍场租,住长沙市雨花区**路**栋**楼。因犯盗窃罪、诈骗罪,2010年6月17日被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冯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9月11日,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15),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26日,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月12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冯某甲、谭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因债务纠纷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某拘禁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宾馆**房间,由三名被告人轮流看守。被害人李某某的妹夫冯某乙于6月8日14时许报警,民警赶到房间将被害人李某某解救。

2019年6月8日,公安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王某某、冯某甲到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城南路派出所接受调查,二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借条、收据、还款协议、承诺书、开房登记记录、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冯某乙、严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冯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长达90小时,二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冯某甲系从犯,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洪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长沙市雨花区**村**组候审,联系电话1570079**** 

被告人冯某甲现在居住地长沙市雨花区**路**栋**楼,联系电话17369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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