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7〕88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龙城镇**社区**街。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2017年7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龙城镇**社区**街。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诈骗2017年7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余某某,后被告人王某某同其男友冯某某预谋以谈对象结婚为名诈骗余某某财物。之后被告人冯某某冒充王某某哥哥与余某某见面,被告人王某某以结婚要彩礼、买东西为名,多次向余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47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7月12日在萧县**路“**”足浴店,被告人冯某某在萧县龙城镇**社区**街其住处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东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欠条、银行转账凭证、案发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和其它证明材料;
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辩认笔录和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 燕
代理检察员 陈丽华
2017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贰佰壹佰拾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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