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2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外卖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乡**村**号,现住杭州钱塘新区**小区**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外卖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现住杭州钱塘新区**小区**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3时许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在杭州钱塘新区沿**街偷盗“哈啰”牌共享电动车的电瓶,先后在**街**路口、**大学生活区(**苑)路旁、**大学正门、**大学西门(**苑东门)附近窃得电瓶共计10只。经认定,上述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4333元。
同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在杭州钱塘新区**小区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车辆轨迹图、电动车购买发票、价格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江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电子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路面监控、微信语音聊天记录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倩倩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杭(联系方式:王某某176********,冯某某198********);
2.数字卷宗;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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