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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冯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72********,汉族,文盲,系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苏省兴化市**街道**村**组**号,暂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2010年11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66********,汉族,文盲,系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暂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2011年8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均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结伙至本市奉贤区**镇**村**号,趁四周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仝某某放于该处屋檐下价值人民币2900元的自动排屑机一台,后销赃获利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其二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事实另有监控视频予以佐证。

2、被害人仝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于上述时间、地点将自动排屑机放置在厂门口的屋檐下后被盗的事实。

3、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的劣迹情况。

4、情况说明、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物品的估价情况。

5、收条、谅解书证实,本案民事赔偿已解决,且得到被害人谅解。

6、案发经过及户籍信息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到案的经过,且作案时均已满18周岁,符合本案主体要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燕英

2020年2月3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本市奉贤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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